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限原则上定为两年。
当实施至第一个年头之际,经过严谨的诊断与评估,如果发现戒毒效果显著且人员状况优良的情况下,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将有权利向负责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相关部门提交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申请,并等待其批准。
在强制隔离戒毒期即将结束之前,同样需进行严格的诊断与评估,若发现有必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有权提出相应的延长建议,并上报给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相关部门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多可延长一年。
【法律依据】
《禁毒法》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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