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在执行治安行政、司法拘留时,允许家属进行探视。与此不同,对于刑事拘留的被拘留人,家属通常无法直接进行探视,而律师如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但需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进行会见需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时间在拘留所的特定区域进行。对于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还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才能进行律师的会见。
由此可见,被拘留的人在拘留期间是可以探视的,无论是家属还是律师,只要遵守拘留所的规定,就能实现探视。家属的探视需直接进行,而律师的会见则需遵守更具体的程序和规定。总体而言,拘留所确保了被拘留人有与外界交流的途径,同时又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与秩序。
综上所述,无论是探视家属还是律师进行会见,均需遵守拘留所的特定规定。这不仅体现了对被拘留人权利的保障,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实现了在严格管理下的人道关怀与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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