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还有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下面,我们将详细解读这些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一、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指的是对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这些发现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不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发现卤化银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基于此发现制造感光胶片及制造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从自然界发现未知物质,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获得专利权。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结果。这些规则和方法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未解决技术问题,也未产生技术效果,因此不构成技术方案。它们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主题名称外,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授予专利权。
例如,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管理方法及制度、交通规则、比赛规则、演绎推理方法、图书分类规则、情报检索方法、专利分类法、日历编排规则、仪器操作说明、各种语言规则、计算机语言计算规则、速算法、数学理论、心理测验方法、教学方法等。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出于人道主义和伦理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然而,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保护。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被授予专利权,但必须是非生物学方法。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要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原子核变换方法涉及原子核的分裂或聚合形成新原子核的过程,这些变换方法不可被授予专利权。而为实现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如电子行波加速法、电子驻波加速法等,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现核变换方法的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但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些设计通常涉及瓶贴、平面包装袋等,不利于提高产品外观的创新水平,也可能与商标、著作权产生冲突。因此,这类设计不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内。
平面印刷品主要指用于装入商品或附着于其他产品上的二维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是指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或生产者,而非使商品外观吸引消费者。
在知识产权领域,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还有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都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这些客体的界定有助于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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