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签订的条约常无法律效应,因其本质为欺诈行为。依据民法典,若一方以欺诈手腕致使另一方在非自愿情形下做出民事法律承诺,则受骗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废止此约。然而,欲将条约定论为诈骗条约,需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欺诈行为的确凿存在,譬如虚伪陈词、故意隐藏关键信息等等。如是诈骗条约,则合约自签署起即刻丧失法律约束力。任何因此约带来的财物,均应归还。如无法归还或无须追回,应给予相应货币补偿。对于有过失的一方,应对受害方进行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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