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作为票据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行为,其生效需遵循票据法规定,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关键步骤,承兑后持票人付款请求权得以确定。
追索制度则是当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承兑时,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记载的前手、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承兑人等请求兑付。追索行动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且需要准备兑付方拒绝兑付的证明。
对于商业汇票,承兑银行需满足与出票人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以及内部管理完善的三个条件。
当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权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需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
若持票人无法提供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他合法证明,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然而,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相应责任。
拒绝证明通常包含四大材料:票据种类及主要记载依据、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以及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其他证明则可能包括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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