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后,公司应于一个月内在入职当天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经过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之后,劳动者仍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发放实际工作时间的薪资。
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逾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则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仍拒绝签署,公司可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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