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房二卖”产生的两份合同,若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视为合法有效。反之,如系恶意串通而签署,则不具法律效力。所谓“一房二卖”,指卖家通过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房产出售给两位买家。若买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卖家签约,针对此类情况,卖家需采取如下措施:(1)以登记为准。若其中一份合同已完成过户登记,由于物权优于债权,故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者拥有房屋所有权;(2)以鉴定合同时间为依据。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则根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效力,先签者有效;(3)若第一位买家已完成过户后,卖家再次出售给他人,此时卖家已无房屋所有权,但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买家可据此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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