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截止2010年底,全国所有煤矿需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以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需在2010年底前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而其他所有煤矿则需在2011年底前完成。对于存在突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问题的矿井,中央企业及国有重点煤矿的高瓦斯和自燃煤层矿井需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其余煤矿则需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同时,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也需在2010年底前完成建设,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必要的救援支持。煤矿企业作为建设主体,要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目标、任务、投入保障和进度安排。应确保充足的资金投入,严格施工质量检查,并定期报告建设进度。
企业还须建立和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维护、图纸更新、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需有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知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设施。监管部门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需加强监督,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察,对未按规定完成建设的煤矿进行处罚。
最后,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需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度检查,并向上级机构报告。基建、整合技改矿井需在投入生产前完成建设,以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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