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至19世纪的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学者倡导了一种名为单一税的经济理论,旨在改革封建时期的繁杂税收体系。他们提出了几种关键的单一税主张:
欧洲重商主义时期,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提出,消费税可促进节俭,通过价格内征确保税收,人人消费即人人纳税,以此消除贵族和僧侣阶层的免税特权。
18世纪的法国重农学派,如布阿吉尔贝尔和魁奈,推崇地租单一税。魁奈认为农业是唯一创造纯产品的部门,地租税应加在土地所有者身上,H.乔治则进一步发展为土地价格单一税,税负应由地主直接承担。
1798年,所得税在英国出现后,学者们提出以单一所得税为公平税负的典范,德国社会民主党甚至将其列为经济纲领之一。
法国学者季拉丹主张,对非生产性财产课税不仅不妨碍资本形成,还能刺激生产投资。单一财产税能征税到所得税难以触及的领域。
然而,单一税制的局限性在于税源单一,难以满足国家财政需求,征税范围有限且不够普遍,限制了税收的调节功能。这些理论设想虽有吸引力,但最终未能在实践中实现,因为它们未能兼顾国家财政需求、公平性和税收的多功能性。
单一税即“单一税制”或“单税制”。是“复税制”的对称。即一个国家只实行一种税的税收制度。是从税制结构的角度对税收制度的一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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