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如下:
当事人或单位递交至省劳鉴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省劳鉴委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接受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如有必要,可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取证调查;
对于伤残职工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由专家组进行诊断评估;
综合各方意见后,省劳鉴委会得出最终判定结果;
同时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文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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