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是全国性、综合性、多学科、非盈利性社会团体,致力于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协会团结和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在卫生部和民政部领导下,协会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努力创造老有所为社会环境。
协会业务范围广泛,包括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会议展览、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等。具体来说,协会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向社会进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传;组织医疗保健专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机构,为老年人和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老年保健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保健能力;开展国内、国际老年保健领域的学术交流,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网络平台,为全社会老年事业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相关机构建立联系,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考察和交流,广泛开展合作,推荐我国传统养生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及用品;开发为满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场,兴办相关实体;接受政府委托和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的项目,并推广至全社会,使其受惠老年群众更加广泛;整合社会资源,创办具有中国传统养生保健及医特色疗的专门机构,为老年人医疗康复服务;承办会议及展览,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协助老龄产业开展推广活动。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需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意愿,并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团体会员应是与老年保健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参加协会活动、获得服务优先权、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须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维护协会权益,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退会需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如一年无故不参加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如半年不参加活动或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等。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会员大会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须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政治素质好、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检查决议落实情况、签署重要文件、提名副会长人选、处理重大事宜的职权。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主要负责人,决定工作人员聘用,处理日常事务。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收入、利息、合法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用于业务范围和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办理交接手续。资产来源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财务审计。终止前,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民政部核准,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审议通过。协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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