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等级鉴定参照以下标准:
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由重至轻分别为一级(致残率100%)至十级(致残率10%),各级别间致残率递减10%。
这一评估主要基于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功能障碍以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但也充分考虑了残疾引发的社会交往及心理压力的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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