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4日,中国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该法于同日公布,并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共有10章,160条内容,包括序言和三个附件在内。
在序言部分,《基本法》阐述了其设立的依据和原则,即根据《宪法》第31条,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循"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体系和生活方式,保障50年不变。
第1章"总则"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全国人大赋予了香港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的行政和立法机构由永久性居民按法律规定组成。此外,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特区政府管理,收入归特区支配。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等法律,除非与基本法冲突或经立法机关修改,否则保持有效。
第2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强调,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直接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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