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划分与认定。矿井瓦斯等级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鉴定单位,对于多自然井煤矿,应分别鉴定。矿井瓦斯等级通过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以及瓦斯动力现象、突出危险性参数等指标来确定,具体分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三类。突出矿井是指发生过或鉴定具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的条件为相对或绝对瓦斯涌出量、掘进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规定标准;瓦斯矿井则需满足相对瓦斯涌出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和各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均未达到高瓦斯矿井标准。瓦斯矿井每两年鉴定一次,高瓦斯与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鉴定,但需每年测定和计算瓦斯涌出量。若矿井被鉴定或认定为突出矿井,则不得更改其等级为非突出矿井。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评估所有平均厚度超过0.3米的煤层,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需在建井期间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瓦斯矿井在特定情况下需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包括新建矿井、生产能力提高、改扩建或开采新水平或煤层的情况。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若出现高瓦斯矿井条件,则需立即认定并报批。非突出矿井或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特定情况下需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如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突出或瓦斯压力达到一定标准。
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直接申请认定为突出矿井,不直接申请的需在确定煤层为突出管理后半年内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则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于2011年10月14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鉴定管理、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突出矿井的鉴定、 鉴定责任、附则7章46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