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是公民的权利,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户主不同意亦可迁出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有权迁出户口管辖区。迁出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原户口。若迁往城市,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学校录取或户口登记机关准许迁入的证明。迁往边防地区,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因家庭矛盾不愿交出户口簿给其他成员,导致无法办理个人事务时,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说服无效后,可凭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户口簿,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情况。
公民迁移时,到达新居后,城市需在三日内,农村需在十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若无迁移证件,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证件,从国外归来的华侨、留学生证件,或被释放人员的证件,亦可办理迁入登记。
综上,户口迁出无需户主同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公民即可实现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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