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主要包括:
第一点,参保者必须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同时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纳满一年的保险费用。
第二点,非因个人意愿导致失业。
第三点,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包括:
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定工作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一,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第二,非因个人意愿导致失业。
第三,已完成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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