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所得遗产并非皆属夫妻共有。
若无明确规定属一人所有,则视同夫妻共有的财产;
反之,即为专属其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此情形下,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者包括:
(1)婚前财产;
(2)人身伤害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归属一方的财产;
(4)专供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
以及(5)其他应归于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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