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五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按同工同酬原则取酬。
工伤五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可以退出劳动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现工伤职工回单位,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应当服从。对于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损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对于从其工作的报酬,按《劳动法》规定,应当实行同工同酬,按新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当地劳动部门有照顾性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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