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在未收到房产时是否可以退房,关键在于合同的建立与双方的协商。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建立了法律关系。若要解除此关系,需要与卖家进行沟通与协商。协商一致后,购房者可以申请退房。然而,若退房原因源于购房者自身,卖家不同意解除合同,购房者则无法退房。
若卖家同意解除购房合同,购房者需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下六种情况允许退房:首先,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房,且超过三个月仍不能交房,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其次,若因开发商原因,购房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满足特定退房条件时,可要求退房。再次,如果开发商证件不齐全,即违规操作,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此外,若房屋面积误差超过正负3%,或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以及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购房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房。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九十三条,其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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