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欠债作生活开支属于夫妻共债,离异亦须分担;若丈夫以私人身份超常支出现金,则非家庭共债,妻子无需负担。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应先从共同财产中清偿;财产不足或归各人所有者,双方协商偿还;协议未果者,交由法庭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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