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新规定下,赔偿纠纷处理时,责任分摊明确。通常,原告需为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则需为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举证。双方均需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责任分配应依据实际情形与法律规则来确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行政行为承担举证义务,需提供行为证据与适用规范性文件。若被告未提供证据或逾期提供,视为无证据。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被诉行为除外,第三人可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有能力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即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也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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