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侵权责任纠纷发生时,原告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权益受损一方,能否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今天,我们将探讨这一问题。除专利侵权、信息网络侵权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进一步说明,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确定管辖连接点有三个: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这些点时,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相对明确,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作为权益受损一方,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应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仅凭一方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例支持后一种观点。
以下为几个典型案例:
- 案号:(2021)沪民辖终18号,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被上诉人权利受损的事实发生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的股权受损,直接结果是其在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受损。该公司住所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而非仅因为被上诉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 案号:(2017)渝民辖终146号,法院指出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应完全等同于原告住所地,应具体分析个案。在此案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不能仅凭原告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 案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224号,法院认为,虽然合肥美的认为华创证券是共同侵权人,但认定实际损失发生在款项到达安泰公司后更符合客观情况。一审法院将合肥美的汇出款项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地过于牵强。结合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不宜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地,除非有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时,不应简单地以原告认为受到损害就将其所在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应以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为准。例如,若权益受损涉及股东权利,应以股权所在公司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若损害源自合同,签署相关合同的所在地则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时,应遵循上述原则,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判断,不同观点存在争议,但大多数案例支持将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作为关键因素。作为权益受损方,应以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为依据提起诉讼,以确保符合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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