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之成立条件包括:
1. 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这种情况是指负债超过实际财产价值,即资产和债务之间的比率,衡量偿还能力只看实体资产,其他偿还因素如信誉、能力等则不予考虑。
在算金额时,所有的未到还款期限的款项都应被包含在内。
2. 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当这两项条件同时符合时,企业才有资格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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