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相信幸福是人的一种权利,应当追求。幸福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生活的兴致、爱以及家庭与工作。
兴致是幸福的标志,它表现为对生活中的美好事物的热爱和享受。人们对待事物的态度决定了他们的幸福感。例如,美食家虽挑剔,但能从中找到乐趣;而那些只把生活看作责任或任务的人,则难以体验到生活的乐趣。
爱是激发兴致的重要因素。感觉缺爱的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态度,如追求爱、报复或逃避。但安全感比怀揣不安全感更幸福,获得爱而非给予爱能带来幸福感。家庭是爱的源泉,父母的爱比其他情爱更可靠。良好的家庭关系能增强幸福感。
工作能带来幸福感,它能提供时间安排、成功与抱负实现的机会。最佳工作需要运用技能并具有建设性。建设性工作能让人从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永无止境。工作之外的爱好能帮助人们放松,保持平衡,并在面对不幸时提供支持。
总之,幸福取决于对生活的兴致、爱与家庭,以及工作与爱好。通过保持对外部世界的兴趣,人们能获得幸福感,幸福的人真实地生活着,通过情感和兴趣把握住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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