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关于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的相关内容。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强制许可会自动终止,例如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终止或被宣告无效。
如果在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且不再发生,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请求终止强制许可时,需提交请求书,并包含多项信息,如专利权人的姓名、地址、国籍、请求终止的决定文号、终止理由和事实、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的机构信息、专利权人的签字或盖章及附加文件清单等。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需一式两份。
若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存在特定情形,如请求人并非专利权人、未写明请求终止的决定文号、文件未使用中文或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将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请求文件,请求人需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进行补正,否则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后,会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并给予15日的陈述意见时间。在审查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明文件以及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后,可能需要实地核查。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请求,程序将终止。如审查结果认为请求不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专利权人可在此后15日内陈述意见。
如果审查结果认为请求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并通知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亦可在此后15日内陈述意见。决定内容应包含专利权人及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详细信息、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文号、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作出决定的日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决定需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知专利权人和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附 则6章43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1号发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和2005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7号发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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