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供应商若对中标公告持有异议,需在公告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表达质疑。招标采购单位须在收到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给予回应。如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或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可在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在处理投诉期间,财政部门有权依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相关活动。然而,这一暂停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一流程旨在确保公平竞争,维护采购市场的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供应商在提出质疑或投诉时,必须确保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于相关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回应。同时,供应商应密切关注每一步骤的时间限制,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供应商在质疑或投诉过程中,应尽量保持与招标采购单位的沟通,以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这不仅有助于解决问题,还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当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时,应按照上述流程妥善处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维护了采购市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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