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当前环境风险管理中,企业的分类主要包括“重点排污单位”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二者在确定主体与规范对象上存在差异,但现行法律在环境管理层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本文旨在探讨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全面执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建议。
一、“重点排污单位”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区别与联系
在环境管理领域,“重点排污单位”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不同。前者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筛选确定,依据污染物排放量、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环境风险程度;后者则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基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实施分类管理。
两者在管理对象上存在重叠,如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废气的单位,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也可能被归类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然而,目前尚未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必须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名单,这反映了两者在管理上的互补性。
二、当前实施情况与挑战
以安徽省沿江五市为例,对2021年的全部680家重点排污单位进行观察,发现13%的重点排污单位未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到相关许可信息。这表明,尽管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合,但仍有部分重点排污单位未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主要问题包括企业停产注销、名称变更导致检索困难,以及部分单位实行申报登记管理制度。
三、“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必要性
重点排污单位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均承担着较大环境风险,两者在信息公开方面要求一致,包括生产设施、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处理等信息。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而言,既是法定要求,也是促进环境信息公开、提升管理效率的关键措施。
随着环保法规的完善与实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于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促进企业自主减排具有重要意义。重点排污单位应积极响应政策要求,主动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环境信息的透明公开,从而推动环境管理的现代化与精细化。
总结,通过全面执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可有效提升“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