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调解程序规定如下: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参与。参加调解的人员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保险公司人员。其次,交通警察在调解过程中应执行以下步骤:告知各方权利与义务;听取各方的请求与理由;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计算赔偿数额,并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最后,确定赔偿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调解结果分为两种:若经调解达成协议,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签字并送达;若调解未达成协议,则交通部门终止调解,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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