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假最新规定 陕西护理假多少天
根据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则为15天。如果夫妻异地居住,男方护理假可延长至20天。此外,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生育三孩的女职工,其产假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再增加15天,男方护理假则增加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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