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文献中,“常奉”一词有着特定的含义。《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记载:“王有公,诸侯有卿,皆有贰也……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这里提到的“常奉”是指固定的奉祀者,意味着对于社稷而言,奉祀的人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德行来决定的。杜预在注释中进一步解释说:“奉之无常人,言唯德也。”这表明奉祀的对象不拘泥于特定的人,而是看重品德。
《史记·封禅书》中也有提及“常奉”一词。秦统一六国后,对祠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及秦并天下,令祠官所常奉天地名山大川鬼神可得而序也。”这里的“常奉”指的是定期祭祀,表明秦朝时期对于天地、名山大川及鬼神的祭祀活动有了固定的安排。
在古代社会中,“常奉”的概念不仅体现在祭祀活动中,还延伸到了更为广泛的文化和社会层面。它强调了一种灵活而公正的原则,即奉祀者或祭祀对象的选择不应局限于特定的人或物,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德行来决定。这种思想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具有深远的影响,反映了当时人们对道德和秩序的重视。
随着时间的推移,“常奉”的概念逐渐演变,不仅在祭祀仪式中得到了体现,还被应用到更广泛的领域,如官员的选拔和任命等。这种灵活而公正的原则,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对于德行和能力的重视,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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