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在唐朝法律中,上述八种人如果犯了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最后交由皇帝批准。对于犯了“流”罪以下的罪行,就不必再议,按照惯例减一等处理。然而,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综上所述,“八议”制度在唐朝法律中起到了保障皇亲国戚、故旧、贤能、功勋、贵族、勤勉者和前朝贵族后代在法律面前的特殊地位,同时又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一制度体现了封建法律体系中的人性化与等级制度的融合,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尊崇贵族传统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在唐朝法律中,上述八种人如果犯了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最后交由皇帝批准。对于犯了“流”罪以下的罪行,就不必再议,按照惯例减一等处理。然而,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综上所述,“八议”制度在唐朝法律中起到了保障皇亲国戚、故旧、贤能、功勋、贵族、勤勉者和前朝贵族后代在法律面前的特殊地位,同时又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一制度体现了封建法律体系中的人性化与等级制度的融合,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尊崇贵族传统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在唐朝法律中,上述八种人如果犯了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最后交由皇帝批准。对于犯了“流”罪以下的罪行,就不必再议,按照惯例减一等处理。然而,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综上所述,“八议”制度在唐朝法律中起到了保障皇亲国戚、故旧、贤能、功勋、贵族、勤勉者和前朝贵族后代在法律面前的特殊地位,同时又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一制度体现了封建法律体系中的人性化与等级制度的融合,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尊崇贵族传统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在唐朝法律中,上述八种人如果犯了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最后交由皇帝批准。对于犯了“流”罪以下的罪行,就不必再议,按照惯例减一等处理。然而,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综上所述,“八议”制度在唐朝法律中起到了保障皇亲国戚、故旧、贤能、功勋、贵族、勤勉者和前朝贵族后代在法律面前的特殊地位,同时又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一制度体现了封建法律体系中的人性化与等级制度的融合,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尊崇贵族传统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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