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加害行为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观关联共同(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如下:
构成要件主体要求: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两者都是侵权人,但由前者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主观过错:行为人须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或故意与过失的混合。不过,共同侵权不要求共同侵权人有意思联络,这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不同。行为关联性:共同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指向同一侵害对象,且结合起来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若两个以上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互无联系,则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共同加害行为必须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若虽指向同一侵害对象,但造成的损害互无关联,也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法律后果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多名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单独或共同承担责任,以此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内部责任分配:若侵权人之间出现责任分配不均的情形,他们需通过诉讼或者协商等形式,按照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按比例分配责任份额,这与被侵权人无关。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