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确定某行为是否属"因逃逸致人死亡",首要任务便是明确其是否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义。
如若不符合,则无需考虑"因逃逸致人死亡";
反之亦然。
若该行为确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且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联,则需深入剖析两者间的紧密联系,这是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决定性环节。
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并无直接关联,即被害人死亡并非由行为人逃逸或未采取救援措施所致,则该行为不应归类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仅可视为普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进行处理;
反之,若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源于行为人逃逸导致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援,那么便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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