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是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为了申请提取,职工需要准备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1-4级)和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提取流程如下:
首先,职工本人需要申请提取,需携带身份证和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前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铁路分中心及各分理处的缴存职工只能在缴存机构办理)。职工还需提供本人的公积金卡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一类卡。
其次,如果因特殊情况职工本人无法办理提取,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证明代办人与职工关系的材料(配偶关系需提供结婚证,其他关系需提供户口簿)。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并由职工本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单位代为办理,则需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最后,在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窗口受理后,若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将在当日受理并即时办结。若不符合条件,将明确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若材料不全,则会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若有异议,需留置审核的,会填写《留置审核受理单》并由职工确认签字,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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