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玩忽职守罪只能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故意追求,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而未尽职责。滥用职权罪则要求行为人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但出于私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仍执意进行。
其次,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为职责义务,行为人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多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而滥用职权罪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或无视法定程序,做出有违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
综上所述,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上存在关键差异,前者强调过失,后者强调故意;前者以不作为为主,后者则以作为为主。这使得两罪在定性、量刑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