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机构不得以婚育为由,降低或解雇女员工,同时亦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聘任)合同或服务协议。
在怀孕、分娩及哺乳阶段,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禁止裁员。
此乃每位母亲必须面对的生理阶段,也是国家赋予她们的权益保障。
2、因此,用人单位若在此期间擅自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关系,无疑是严重的不公正待遇,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动。
如女职工对此表示反对,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岗位,并支付相应期间的薪资;
若选择不再续约,也可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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