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中国的旅游业,都是一锤子买卖。没有几个指望回头客的。中国地大物博,流传有序的知名景点也有千八百个。但这么多景点与中国更庞大的人口数量比起来,还是太少,稍有闲暇,这些景点都人满为患。这种市场里,坑几个客人怕什么?一半中国人不来,还有另一半呢。坑一个就能赚十个的钱,而且都是外地人,下辈子都不可能再见一次,坑了又咋地?
对当地执法机构来说也同样如此。在一个饱和的市场,做的不好又如何?反正人多到推都推不走。而且自己是吃公家饭的,不犯错就行,管那么多闲事干嘛。本地店家才是自己人。帮亲不帮理才是中华本色。
所以,问题就在这儿。中国的知名旅游景区根本不缺游客,从景区、当地政府、当地旅游相关从业者都缺乏改善动力。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让他们自发的提高服务意识???别说个体饭店了,景区门票年年涨价,是因为什么?调节客流吗??笑话。
一个顿顿吃撑的人是不会爱惜粮食的,他打心里讨厌白面馒头和米饭。当然这话他也不会公开说出来。他又不傻。
如果我们搞个调查,看游客在不同景点遭遇欺诈的次数和性质,青岛绝对不算是最差的。起码在这次事件里,只有大虾涨价了,其余几个菜还没涨。12315电话有人接,110也出警了,而且警察也没说“你不要来”之类让寒心的话。中国的旅游乱象,恐怕比腐败还严重。因为腐败现在好歹不敢明目张胆了,但旅游景区的狂傲一直不减。
这该怎么办??其实也好。说明了我国旅游市场还有潜力,可以深挖。这么黑的市场都有人来,这岂不是最好的商机?
但这个市场太庞大,我作为门外汉不知道究竟该怎么做,只觉得,我们是在暴殄天物。
从法律上来讲,本案其实并不复杂。涉案经营者在菜价单上,有意将海鲜按个计价的说明另行标注,足以让消费者按其他菜品计价方式误认为是一盘虾价为38元。这明显是《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价格欺诈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禁止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查处。 但本案特殊在于,案发时是晚上,消费者报警后,到场民警确实无法定职责来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法。当晚,青岛当地有物价执法人员介入,但没到场……这 名物价人员电话询问民警,问价目单上有没有标明“以单个计价”……”物价执法人员的处置方式不仅仅是不够积极,甚至非常不妥当,如此明显而常见的价格欺诈手段,作为价格执法人员未能察觉并告知在场民警,实在不应该。 另外,据报道,报案消费者还称,当时他们在点菜时,特地叫来服务员询问过,“大虾38元”是38元一份还是38元一只。 一名女店员还有一个年纪不大的男员工都明确回答,是“38元一份”。若此述属实,则涉案店家已涉嫌敲诈勒索构上治安违法了,民警依法已有监管处置职责,从这个角度讲,到场民警的现场调查,并不一定尽责。 另外,到场民警若能稍懂点民法、合同法知识,就能知道类似情形下,店家的主张是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也就完全可以更加积极地指出店家的违法之处,并予以积极的调解处理。当然,这不属民警的法定职责,只是希望民警若能具备一些民事法律基础知识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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