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5-03-16 18:2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意见。
收起
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5-03-16 18:2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劳动关系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收起
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5-03-16 18: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意见。
收起
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5-03-16 18:2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劳动关系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