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拆迁分得的房产,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主要依据包括:
1. 如果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按照家庭成员人数分配时,另一方有权获得一定的产权份额。
2. 若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进行了扩建或增加,另一方在改善中投入了劳动或资金,有权分得相应产权。
3. 如拆迁房屋属于一方的父母财产,安置房按家庭成员人数分配,夫妻双方都有权获得产权。
4. 若父母房产在双方共同居住期间进行了扩建或增加,夫妻双方都有权利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不包括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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