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提前休假15天。对于难产的情况,国家规定可以额外增加15天的产假。如果生育多个婴儿,每多一个婴儿,产假会相应增加15天。对于怀孕未满4个月的情况,国家规定可以享受15天的产假;而怀孕满4个月的情况,则可以享受42天的产假。
此外,《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可以额外增加7天的婚假。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还可以额外增加60天的产假。同时,配偶可以享有15天的护理假。在这段时间内,工资和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确保她们在产假期间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为迎接新生命做好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实施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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