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1. 被动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
2. 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3. 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
4.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作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或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以上情况,一旦被发现且情节严重,会计人员将面临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惩罚,且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申请。因此,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会计工作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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