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管理中,计算施工工期时通常采用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日历工期,即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这种方法便于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因为所有日历天数都被计入。而第二种是实际工期,它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
实际工期能够排除客观因素的影响,便于分析工期定额执行的情况。在承包合同中,一般规定采用日历工期,这样可以确保工期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需要更准确地反映施工进度,通常会采用实际工期。
建筑施工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若合同中包含工期变更,则需要根据变更调整工期总日历天数。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中的“天”,除非合同特别指明,否则均指“日历天”,即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合同中按“日历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且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而不是通常的工作时间。这主要是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及《民法总则》第203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00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至时间。
工程竣工结算时,以合同工期为准。如果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这有助于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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