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复印病历,但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关系证明。如果是保险机构申请,则需要提交保险合同的复印件。
在提交申请后,医疗机构会审核并提供复制服务。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病历将被提供。医疗机构在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职人员协调,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在此过程中,应在申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
为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医疗机构会在复印病历的首页以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
以上程序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该条款提到,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病历记录的详细内容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初步诊断、治疗措施和医嘱等。这些信息对于患者的诊疗、医疗保险以及法律纠纷等场合具有重要意义。
病历的完整性对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医疗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在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务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医疗机构指导下完成复印或复制过程。
在整个过程中,患者及其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工作,确保病历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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