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于纳税期限的规定较为详细,包括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等不同的周期。如果纳税人的纳税周期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那么应在期满后的15日内完成纳税申报。对于进口货物,纳税人应在海关填发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的15日内完成缴税。
对于固定业户而言,通常需要在其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但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位于不同县(市),则可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某些情况下,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总机构可以汇总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在外地进行销售活动,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该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若未开具此类证明,则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将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对于非固定业户来说,纳税地点则为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若未在这些地方纳税,则应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征税款。进口货物则需向报关地的海关进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则需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应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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