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并不必定归属为夫妻共有财产。
具体情况如下:
1.夫妻婚后由一方使用自有资金购得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属于单方个人资产;
2.同理,若另一方亦使用自有资金购置此房屋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时,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3.无论购房款项来源于何方,只要是在婚后用夫妻共有时所购得并登记在任意一方名下的房产均属于共同财产;
4.若一方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得房产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应视为对自身子女的赠予而非共同财产;
5.若婚后父母一方或双方提供购房资金且登记在其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则可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6.若双方父母均为购房出资人,全额购买房产后产权登记在任意一方名下者,根据出资比例按份享有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未指明份额者则视为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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