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条,抚育有连带责任的继父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等同于亲身子女与其父/母的间的亲密关系。
关于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扶持及供养的责任,这同样适用。
若已结婚的夫妇对他们未成年的继子女承担起培养和教育的责任,就等于设定了如同真正血脉的情的亲属关系(血缘以外、法律上确认其地位与血亲同等的亲属)。
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无法自然解除。
即便继母与其生父或继父与其生母离婚,但继子女与继父母所建立的抚养关系不会消失,因此,继子女对已离婚的继父或继母仍需履行供养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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