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的确定是民事案件起诉的基础条件之一,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异议进行审查,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管辖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保证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条明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审查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主要涉及三个步骤:管辖权异议条件的审查、管辖权异议内容的审查以及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的处理。
首先,审查管辖权异议条件包括异议范围、主体、客体及期间。管辖权异议范围指的是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质疑;主体限于案件当事人,一般指被告;客体是第一审案件管辖权;期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审查时需区分主管异议与受理异议,以及不同主体的异议条件。
其次,对管辖权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应遵循依法全面审查原则和书面形式审查原则。需判断异议是否成立,并关注当事人是否滥用管辖异议权。审查要点包括自然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公司诉讼、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适用等。
最后,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不宜预收,应由提出异议的所有被告共同负担。在裁定书中应明确写明受理费情况,区分一审和二审裁定书的写法。
梳理审查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三个步骤,旨在促进司法实务的统一,实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管辖利益,同时对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行为进行依法制裁,弘扬诚信诉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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