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填写籍贯时,不需要具体到地级市一级。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一般格式是这样的:首先列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是特别行政区,则写香港、澳门;接下来是市辖区、县或县级市、区,然后是镇或街道,最后是村或居委会。对于少数民族分布的自治区,格式为自治区名+自治县/县/县级市,后面加上民族乡/乡/镇。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的格式为“内蒙古+旗/自治旗(县级)/县/市辖区/县级市+民族乡/乡/镇”。在填写时,只需到县或县级市这一级即可,无需提及地级市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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