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循遗赠抚养协议办理继承事宜;
如无该协议,则按遗嘱继承;
如两者皆无,方依据法定继承原则进行遗产分配。
继承人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父母)以及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不分先后)。
继承权归属遵循先从第一顺位继承者开始,第二顺位继承者不参与继承。
若无第一顺位继承者,则由第二顺位继承者接手。
遗产继承比例如何确定?1、同等情况下,继承人应享有均等继承份额。
2、对生活存在严重困难或无法正常工作的继承人,应在分配遗产过程中给予特殊关照。
3、在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中,可获得更多遗产份额。
4、对于具备抚养能力但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其继承所得可能较小甚至为零。
如各方协商达成共识,亦可不予分配。
5、对于非继承人身份且需依赖被继承人供养的无劳动能力且无稳定收入来源之人,或对被继承人提供较多抚养帮助的人,可酌情分配部分遗产。
此类人员不计入继承顺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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