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具体数额标准,以及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挪用公款罪的具体应用法律进行了详细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规定,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要严格掌握,对于具有特定情形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应直接受理。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挪用公款罪的具体认定和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规定,要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申报和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实施中,利用审批、验收等职权索贿、受贿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中国农业银行发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利息补贴,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特定款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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